条款号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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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1.1******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得分高者优先; (3)商务得分高者优先。 1.2根据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的投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步骤确定各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1)依据各投标人投标函中承诺的优先选择次序确定其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标段,当投标人第一中标候选标段数量满足最多可中标标段数量时,则该投标人放弃其他标段的中标资格(即在其他标段中该投标人不再参与排名,该排名也不由其他投标人递补); (2)在确定了上述排名第一的投标人的中标候选标段后,所有放弃中标资格的标段排名由相应标段的投标人依次递补(只向上递补1个名次); (3)重复上述(1)、(2)步骤,直至确定所有标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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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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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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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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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次序(如有) |
投多个标段的投标人各标段投标文件填写的优先选择次序内容一致,标段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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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数量(如有)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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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如有)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2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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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机构取得投标授权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4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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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标段参建单位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5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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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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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填写 |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标段、服务期、质量标准、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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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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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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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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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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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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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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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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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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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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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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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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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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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建议书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和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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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
初步评审 |
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文件填写及组成 |
组成齐全,没有缺项或缺页,内容均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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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清单文字说明 |
已标价报价清单文字说明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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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填写 |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正确的项目名称、标段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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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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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投标限价 |
未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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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一览表 |
开标一览表中填报了投标报价,并且与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合计金额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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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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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竞争性 |
有效投标数量不足******委员会经评审认定仍具有竞争性。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40分 技术建议书:30分 投标报价:30分 其他评分因素: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开标一览表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规则如下: ①当N≤5时,n取0; ②当5<N≤10时,n取1; ③当10<N≤15时,n取2,以此类推。 N为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现场开标有效且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投标人数量:①投标人报价低于标段最高投标限价75%,②出现投标人须知5.2.4项的情形。 评标基准价=根据上述规则去除n个最高值和n个最低值后,其余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9位小数,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示例:0.******9%。 |
续上表
评审因素、评分值、评分标准
(适用SJ-LJ1、SJ-LJ2标段)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40分) |
类似项目业绩(25分) |
15分 |
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录3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5分。 如投标人同时提供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水运工程和公路工程审计服务项目业绩,则认定公路工程审计服务项目业绩为基础业绩。 |
10分 |
(1)近五年,投标人每增加完成1个水运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业绩(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加5分,本条最多加10分; (2)近五年,投标人每增加完成1个公路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业绩(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加4.5分,本条最多加9分; (3)如一个项目中同时包含水运工程和公路工程审计服务业绩,不同时加分,按一个水运工程审计服务项目业绩计算加分; (4)本项最多加10分。 |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15分) |
9分 |
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附录5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的,得9分。 |
||
6分 |
(1)拟任的工程负责人,每增加完成1个水运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业绩,加3分,本条最多加6分; (2)拟任的工程负责人,每增加完成1个公路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项目负责人或工程负责人业绩,加2.5分,本条最多加5分; (3)拟任的财务负责人,每增加完成1个水运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项目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业绩,加3分,本条最多加6分; (4)拟任的财务负责人,每增加完成1个公路工程审计服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该项目业绩合同审计范围对应的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亿元)的项目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业绩,加2.5分,本条最多加5分; (5)本项最多加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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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2) |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 (30分) |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
6分 |
(1)机构设置清晰、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能充分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得5.4~6.0分; (2)机构设置较清晰、岗位职责分工较明确,能较好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得4.8~5.4分; (3)机构设置基本清晰,岗位职责分工基本明确,能基本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得3.6~4.8分。 |
审计工作程序、方法和保证措施 |
10分 |
(1)审计服务工作程序清晰,方法合理可行,保证措施针对性强,整体方案优良的,得9~10分; (2)审计服务工作程序较清晰,方法较合理可行,保证措施针对性较强,整体方案良好的,得8~9分; (3)审计服务工作程序基本清晰,方法基本合理可行,保证措施基本可行,整体方案一般的,得6~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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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8分 |
(1)对本项目审计服务工作重点把握准确,难点分析透彻的,得7.2~8分; (2)对本项目审计服务工作重点把握较准确,难点分析较透彻的,得6.4~7.2分; (3)对本项目审计服务工作重点把握一般,难点分析一般的,得4.8-6.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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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 |
6分 |
对本项目审计服务工作提出具有实效的建议,工程审计、财务审计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阐述: (1)建议好的,得5.4~6分; (2)建议较好的,得4.8~5.4分; (3)建议一般但基本可行的,得3.6-4.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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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本项目F=30,E1=0.5,E2=0.3。 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评标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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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其他因素 (0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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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委员会成员数量大于或等于7名,则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2、总得分保留小数点后9位,小数点后第10位“四舍五入”。 |
1. 评标方法
******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人自行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商务及技术文件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商务及技术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商务及技术文件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委员会按******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委员************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3.9 评标结果
******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